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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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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hief_WU
應該維持公訴罪,不過如果受害者聲明不願提告檢察官即可取消訴訟

「公訴罪」是個蠻奇怪的名詞,因為無論是告訴乃論或非告訴乃論的罪都可由檢察官提起公訴,差別是前者要有人去提告檢察官才會偵辦,後者是檢警知情後就一定要偵辦調查。

如果改成不告可以取消訴訟的話,那跟現在檢察官可以依微罪不舉作不起訴處分差不多,這樣對減輕司法系統的負擔比較沒有幫助。
舊 2012-04-08, 01:27 PM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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