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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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omewaylin
竊案 公訴罪警察大人就已經不積極查案了
輕微竊盜改成告訴乃論 是給一個更正大光明的理由擺爛嗎??
更何況輕微竊盜如何定義??
老話一句 勿以惡小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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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您也沒有報過案
告訴乃論不代表就不需要查案,告訴乃論你仍然要有一個對象才能決定要或不要告
如果警方無法找到一個嫌犯,請問你要去哪裡找一個人來告訴?
要防範的是,警方根本連受理都不受理,或者用各種方法推託不受理或者試圖把大案變小案,這才是所謂吃案
如果你堅持要警方去受理你的案子,警方就有義務去找出一個人讓你要不要告,找不到人或者是不是不夠用心,那是另一回事,根本就扯不到告訴或非告訴乃論
請不要將吃案與告訴乃論混為一談,吃案的問題那是另一個層次,要不要將小案改為告訴或非告訴乃論,那是屬於是不是要減少司法資源浪費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