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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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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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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機油大盤商
怪了 是我邏輯有誤嗎~~
怎麼會有人說改成"告訴乃論"要自己去抓小偷 可以美化帳面數字
改成告訴乃論 是應該等到警察抓到小偷之後 被害人再決定要不要提出告訴~~
你東西被偷 還是要報案 還是要開三聯單 還是要把小偷抓出來~~
你這樣才能起訴~~
改成告訴乃論 應該只是把決定權交給被害者~~
畢竟有些情況 是當被害者知道賊的動機的時候 你可能不會想起訴他的~~
如小朋友偷商店東西 媽媽偷奶粉 游民偷吃的這種情況~~
我想 這應該是改成告訴乃論的動機之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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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案 公訴罪警察大人就已經不積極查案了
輕微竊盜改成告訴乃論 是給一個更正大光明的理由擺爛嗎??
更何況輕微竊盜如何定義??
老話一句 勿以惡小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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