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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油大盤商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2
怪了 是我邏輯有誤嗎~~

怎麼會有人說改成"告訴乃論"要自己去抓小偷 可以美化帳面數字

改成告訴乃論 是應該等到警察抓到小偷之後 被害人再決定要不要提出告訴~~

你東西被偷 還是要報案 還是要開三聯單 還是要把小偷抓出來~~

你這樣才能起訴~~

改成告訴乃論 應該只是把決定權交給被害者~~

畢竟有些情況 是當被害者知道賊的動機的時候 你可能不會想起訴他的~~

如小朋友偷商店東西 媽媽偷奶粉 游民偷吃的這種情況~~

我想 這應該是改成告訴乃論的動機之一吧~~
舊 2012-04-08, 10:04 A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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