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Philips.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5
引用:
作者hba1c
黃春明可以去踢館, 蔣為文自然也可以去鬧場. 這方面兩個是不相上下.

我比較不解的是舉可恥海報, 跟罵X你X的X在法律上的差別. 一個人可不可恥是有討論空間, 但直接罵操他媽的X就是單純的攻擊, 沒有討論性. 是這樣的邏輯嗎?

這個檢調可以先調查清楚,這個「X他媽的X」是否是客觀事實......
搞不好幾年前這個罵人的人跟被罵者的老母是情侶....
或是.....(以下開放網友自由發揮)
 
舊 2012-04-06, 11:45 AM #2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Philips.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