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birdandbee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0
引用:
作者hba1c
黃春明可以去踢館, 蔣為文自然也可以去鬧場. 這方面兩個是不相上下.

我比較不解的是舉可恥海報, 跟罵X你X的X在法律上的差別. 一個人可不可恥是有討論空間, 但直接罵操他媽的X就是單純的攻擊, 沒有討論性. 是這樣的邏輯嗎?


為什麼要說"黃春明是去踢館"
來合理化"蔣為文自然也可以去鬧場"

黃春明有踢館的意思嗎?

直接罵操他媽的X
還是有討論空間的,而且是案件主軸
舊 2012-04-06, 11:23 AM #20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birdandbee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