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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yCandy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345
引用:
作者hba1c
黃春明可以去踢館, 蔣為文自然也可以去鬧場. 這方面兩個是不相上下.

我比較不解的是舉可恥海報, 跟罵X你X的X在法律上的差別. 一個人可不可恥是有討論空間, 但直接罵操他媽的X就是單純的攻擊, 沒有討論性. 是這樣的邏輯嗎?

告訴乃論...有告才有受理...
舊 2012-04-06, 11:03 AM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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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yCandy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