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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ym0001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393
引用:
作者hba1c
黃春明可以去踢館, 蔣為文自然也可以去鬧場. 這方面兩個是不相上下.

我比較不解的是舉可恥海報, 跟罵X你X的X在法律上的差別. 一個人可不可恥是有討論空間, 但直接罵操他媽的X就是單純的攻擊, 沒有討論性. 是這樣的邏輯嗎?

操ooxx好像有主張正當防衛,但是法官認為不符比例原則
可恥這部份當事人沒提告,所以法院沒審...
舊 2012-04-06, 11:01 A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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