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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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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最需修訂的一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 條: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包括機器腳踏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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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 & 機車 之「立法原則」有 明顯區別,

卻在名詞定義攪和在一起,

讓機車黨對此大做文章 ...

而且與民間慣用名稱產生混淆。

此處之「汽車」若為內燃機車輛之統稱用法,

應修改為「動力車輛」較為適宜!!
舊 2012-04-06, 08:44 A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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