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滄桑悠無愁
Golden Member
 
滄桑悠無愁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Hsin-Chu / Chung-Li
文章: 3,543
引用:
作者weirock
可能是我語意不清的錯~

每個國家都有反托拉斯這類的法條~只是名稱不同~

歐盟叫歐盟競爭法、美國叫反托拉斯法、台灣叫公平交易法

第 7 條

本法所稱聯合行為,謂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
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
、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言。
前項所稱聯合行為,以事業在同一產銷階段之水平聯合,足以影響生產、
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為限。
第一項所稱其他方式之合意,指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
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
同業公會藉章程或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決議或其他方法所為約束事業
活動之行為,亦為第二項之水平聯合。


所以今天的重點就在這裡了, 怎麼認定, 是上位者的主觀判定

但民怨已經四起了, 樓上才會說 : 想怎講...就怎解釋...哪有什道理可說的

今天你開先例, 那表示別的產業/廠商也可以跟進, 因為已經有前例可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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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揮所:陣地準備好報告!

舊 2012-04-05, 10:31 A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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