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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u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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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8
文章: 3
當政府對人民的財產權有侵犯時,難道不必通知並告知救濟的方式。

都更法是有規定公告展覽後的三十天內,有意見者要提出異議,沒提出意見就視同意比例決定是否進行。

但請問建商及政府有在公告展覽前讓所有都更參與者(含王家)知道這點嗎? 如果拿得出有王家人簽名的文件代表他們知道這件事,我就支持拆得對、拆得有理。如果拿不出來,正所謂不教而殺謂之虐,還敢說是依法行政?
 
舊 2012-04-02, 10:13 PM #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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