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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_yongc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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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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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錯了,實際上合併最多可以判三十年囧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001&DF=&SNo=51



第 51 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
        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十、依第五款至第九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舊 2012-04-02, 04:03 P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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