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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條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
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
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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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法官敢判到執行20已經是很有guts了,多的是合併5、6年的
而依法,這種案件法官就只能判最多二十年,除非立院豬公肯花心思去改,不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