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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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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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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young000
都更法
第一條(立法宗旨及目的)
  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都更法第一條就是開宗明義繼承憲法第23條的精神,人民之基本權利遇到23條就失效

個人認知: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和改善居住環境,都可以套用在王家土地身上,況且王家"疑似長期"未經申請佔用非道路國有地做為出入連絡道,這點國有財產局還沒跟他算這筆帳

既然生活在台灣,那就講台灣的法律吧,台灣的法律還是台灣直選出來的代表制定或是同意通過的, 不爽? 套一句名言"太平洋沒加蓋..."

隨便引個條文就以為自己半路出家了?
要不要先弄懂什麼是法律保留?
然後就個案告訴大家
這件都更案哪裡有必要性且符合比例原則?

佔用土地做為道路進出國有財產局要算帳?
這又是哪一國的笑話?
舊 2012-04-02, 12:27 PM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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