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法
第一條(立法宗旨及目的)
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都更法第一條就是開宗明義繼承憲法第23條的精神,人民之基本權利遇到23條就失效
個人認知: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和改善居住環境,都可以套用在王家土地身上,況且王家"疑似長期"未經申請佔用非道路國有地做為出入連絡道,這點國有財產局還沒跟他算這筆帳
既然生活在台灣,那就講台灣的法律吧,台灣的法律還是台灣直選出來的代表制定或是同意通過的,

不爽? 套一句名言"太平洋沒加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