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commando001
Master Member
 
commando001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10
文章: 2,414
引用:
作者erica0588
只是一棟房子被拆就獲得社會這麼多關注
每年幾十萬無辜的毛孩子被殘忍的屠殺違反憲法生存權
卻沒人關心這樣公平嗎?

很多愛護動物或長期投身動保界的人士,看到此版無理、粗暴的言論
不免就是日常生活寫照,自身生活亦要維持,也不忘救狗、送狗
但旁邊一事不做的人,風涼話、惡語篇篇

可以看到台灣小小縮影
一個全世界半導體、電子製造大宗來源的高科技國度
人文思維、社會關懷、尊重生命的高度缺乏

你門知媽?
就是有人花盡畢生積蓄,窮的只剩一只電鍋煮白米飯,也甘於救狗、送狗
有更多的愛心媽媽、人士,自挑腰包從自身週邊環境做起
狗能救的救、送結紮、能送的送
救不完的餵食完畢還打掃環境、清糞便,實拍照片要不要送你做教育?

要將毛小孩殘忍屠殺的言論不少,這是如何理性不偏激的言論?
嚴重違反憲法生存權的言論卻是多數人支持
大喇喇呈現自身自私、冷血、醜陋、愚蠢真實面...


1.以下節錄至憲法
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七條(平等權)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八條(人身自由)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九條(人民不受軍審原則)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第十條(居住遷徙自由)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十一條(表現自由)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十二條(秘密通訊自由)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十三條(信教自由)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十四條(集會結社自由)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十五條(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等你所謂的毛孩子拿到身分證入戶籍後再來討論生存權吧

2.GOGOLE是???找到一個奇怪網站http://www.gogole.free.fr/

3.對!我就是冷血、殘忍、冷漠......,但是憲法保障我的言論自由(詳見上面) ,因為我是中華民國的國民
__________________
新。弱弱的戰績
舊 2012-04-01, 10:06 PM #29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commando001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