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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愛麥噹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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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11
您的住址: 離題星球喇迪賽人
文章: 283
TO jeff641125大大 :

感謝您的解說

可能是我表達能力不佳
小弟的意思是指OPUTEC大大假設的狀況
(1)王家當初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同意都更
王家也要負擔一些責任 而不能完全怪別人
(有點釘子戶的行為)


既然假設(1)中王家同意在特定條件下都更
表示建商有與王家協商
雙方協調未果的狀況下
王家仍持有所有權況未賣予建商
這樣應該不能將王家抹黑為"釘子戶"
建商想買 可是沒辦法滿足王家的條件
要嘛就繼續談 要嘛將王家排除

而建商在這種狀況下
利用有漏洞或不適宜的惡法將王家畫入都更範圍
使公權力介入強拆
雖然說於法有據依法行政
但這樣是不對的
所以這次的事件才會惹起民怨風波不斷
大家都擔心自己會成為無力反抗的少數...
舊 2012-04-01, 09:21 PM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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