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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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我愛麥噹噹
(2)就不用回應
至於(1)
所有權狀還在王家手上
建商還未妥善協商完成收購
先利用不適當的法律強拆就是不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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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這樣的~~~
根據都更法
第二十五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重建區段之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但由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者,得以徵收、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方式實施之;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以協議合建或其他方式實施之。
以區段徵收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抵價地總面積占徵收總面積之比例,由主管機關考量實際情形定之。
第二十五條之一 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未能依前條第一項取得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及私有合法建築�**`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之同意,就達成合建協議部分,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之。對於不願參與協議合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得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或由實施者協議價購;協議不成立者,得由實施者檢具協議合建及協議價購之條件、協議過程等相關文件,按徵收補償金額預繳承買價款,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收後,讓售予實施者。
建商根本不需要跟王家協商~~
只要有 4/5 的人同意~~建商就可以用權利轉換 或是 預繳承買價款給政府~
那不管權狀在誰手上~~市政府就可以介入強制徵收 拆屋趕人......
所以市政府才會說 "依法行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