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鋼蛋3
Advance Member
 
鋼蛋3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11
文章: 442
沒仔細看標題 還以為海苔工程師又復活了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M0060027
第 5 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二十歲者為限。未滿二十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
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
二、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
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
四、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五、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
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我怎麼看,都是飼主違反動物保護法
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檔可以吃嗎????
舊 2012-03-31, 08:27 PM #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鋼蛋3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