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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一個法律上的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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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640801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336
第 7-2 條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
逕行舉發:
十一、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第 31 條 ( 略 )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
元罰鍰。
拍照,寄發給車主
攔檢,罰單給駕駛人
2012-03-30, 09:53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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