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cetyl
法律有程度
人身自由 跟財產自由的重視程度不同
所以拿強姦那種來比喻可能不是很恰當
倒是一小部分人的財產影響了多數人的財產,到底需不需要立法讓公權力強行介入的問題就值得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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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有什麼擋人財路問題? 只要不是絕對必要的緊急狀況..
公權力有必要保障任何人的基本財產權..更何況此案並非必要的公共建設..
政府公權力這種介入法完全沒道理!
至於擋到其他人財路, 這是政府或建商的問題, 很簡單..
你們都還沒搞定王家, 為什麼可以把這權利"送給"建商或其他住戶?
本來就不存在的利益(因為事實上王家還沒擺平..), 哪來什麼擋人財路?
那是那些人的嗎?
這跟98%的人要求跟郭董"共產"的玩法有什麼不同?
因為郭董不答應, 擋到98%窮老百姓的"財路", 所以公權力要介入?
問題是: 郭董並沒有同意其他人可以跟他"共產", 當然這種說法就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