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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ym0001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393
引用:
作者lucsesli
這邊我找了一下資料

依據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七一九號判決所載:「上訴人向法院聲請對OOO發支付命令,並進而聲請強制執行,其所列之債權人為何人,原判決並無記載,倘該所列之債權人對於OOO實際並無債權存在,或其所列債權數額不實,則上訴人與OOO或OOOO即非無不法所有意圖,而向法院施用詐術使將第三人之物交付,應成立詐欺罪名。」(註:本件訴訟當事人姓名以OOO代替,以示尊�**籊p。)

核此債權人對於債務人實際並無債權存在,或所列債權數額不實,卻仍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應已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二項所定普通詐欺罪或詐欺取財罪「意圖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未遂犯罰之。
簡單的說,只要是沒有實質上的債權債務關係,而聲請人卻以債權人名義以詐術聲...

刑法的話,應該是有進入實質審理過了
人要做壞事的話,不會因為是詐欺犯罪他就不敢做了
社會上就一堆詐騙集團了...
舊 2012-03-30, 09:19 AM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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