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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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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於去年11月拾獲物品送至警局後
原物主領回後
答應要給予三成報酬到至今
其間由對方約定時間地點
本人赴約三次以上了
對方第一次遲到半小時
其他約定時間皆爽約
於約定時間前半小時簡訊告知無法到
今日對方又約定
本人去赴約,雙方商談又無結果
對方堅稱付不出三成
本人轉換方式~
將對方物品買下
首先是該物品以折舊後之價格計算 = (原三成報酬 + 本人所補之現金)
對方說不能以這樣方式算
不能將三成報酬算在內
也就是本人要出 (折舊後之價格所有現金)
請問各位,這樣對嗎?
最後對方是希望也盼望我去民事法庭提出申請解決
各位,我遇到這種沒時間觀念不守時又不守信用,又無法溝通之人
該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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