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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ita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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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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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關於 三成報酬法 文有點長

本人於去年11月拾獲物品送至警局後

原物主領回後

答應要給予三成報酬到至今

其間由對方約定時間地點

本人赴約三次以上了

對方第一次遲到半小時

其他約定時間皆爽約

於約定時間前半小時簡訊告知無法到

今日對方又約定

本人去赴約,雙方商談又無結果

對方堅稱付不出三成

本人轉換方式~

將對方物品買下

首先是該物品以折舊後之價格計算 = (原三成報酬 + 本人所補之現金)

對方說不能以這樣方式算

不能將三成報酬算在內

也就是本人要出 (折舊後之價格所有現金)

請問各位,這樣對嗎?

最後對方是希望也盼望我去民事法庭提出申請解決

各位,我遇到這種沒時間觀念不守時又不守信用,又無法溝通之人

該如何...................
     
      
舊 2012-03-29, 08:53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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