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斯圖亞特
如果是法條本身有誤,那執行的人本來就不該負責不是?
今天以目前的資訊來說,我比較認同情況是立委搞爛都更法
北市府只能說是被迫執行..
如果確認有濫用職權,那我一樣幹爆.. 但也不是現在就開砲說
北市府幫著財團或濫用職權 bala.. b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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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
所謂的官僚…是訓練有素的無能
所謂的法條…只是給官員踢皮球推責的藉口
做人特別是為官、總要有一些道德感和為他人(特別是弱勢者)著想的心理
自己若是連最基本的是非判斷能力都沒有
卻推拖給是法規問題、程序問題、政府問題,就認定自己做沒有問題
看到弱勢、受害者還是一樣依法往死裡整
那這個民族的本質大概也腐爛到骨子裡了
當然以上都是高調…
每個人都有老婆孩子要養,即使不想紅也會不想黑
可以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