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被北市府幹掉了
文林苑都更案代為拆遷執行,市府皆依法院辦理 現場雖有相關團體集結聲援情形,現場搬遷狀況尚稱順利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新聞稿
發稿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日 期:101年3月28日
聯 絡 人:更新事業科
電 話:02-2321-5696
文林苑都更代為拆除執行案行政程序皆已完備,市府於101年3月28日上午7時20分執行對於相關團體集結聲援情形,市府雖深表遺憾,惟現場搬遷狀況尚稱順利。
台北市都市更新處表示,有關文林苑都更案行政程序皆已完備,不同意戶所提相關疑義,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另就聲請暫緩執行之訴求,亦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在案。有關本更新案業於98年6月16日核定公告實施,因仍有少數住戶不願自行搬遷,故實施者於99年1月25日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規定向市府請求代為拆遷土地改良物,為協助雙方達成共識,市府善盡協調角色已多次主動邀集雙方協調惟仍未果,經多方考量本案仍有多數住戶殷切期盼回歸家園,因此市府依法受理實施者請求並完成相關程序後協助推動都市更新。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表示,「都市更新條例」是由立法院三讀通過經總統公布,其立法目的在於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有關文林苑都更個案,係位於市府公告劃定之更新地區,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規定,取得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及其面積法定同意比例,即得提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向市府申請審議程序。經受理該申請,市府於審議計畫期間,透過辦理公開展覽、舉辦公聽會等機制周知所有權人相關計畫內容,經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通過後核定發布實施。有關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規定,已核定之計畫內容所有權人就權利價值認有疑義時,得於一定期間內請求審議核復,本案不同意戶已踐行該救濟程序,並經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決議維持原核定計畫內容。
市府強調,推動都市更新係重點施政項目之一,相關更新程序皆依法受理申請及審議,
一貫秉持公平公正立場協助民間辦理都市更新,並依法協助窳陋基地克服更新困難,以保障多數人參與都市更新權益,改善老舊社區居住品質,打造臺北市為ㄧ安全、舒適、宜居之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