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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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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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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賺錢歸賺錢,對方頂多是被行政罰而已,無故限制他人行動自由可是觸犯刑法第302條 ....

引用:
第 302 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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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舊 2012-03-26, 07:21 P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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