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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v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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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1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503
引用:
作者lompt
不過當時
有一說據說是車商建議的
有過這樣的新聞
還有一說是當時提案人有關
也有一說是跟購買能力與騎乘保守度有關
不過當時重機的表現確實不好
依據當時的報告
三、總數41 件A1 事故中,共有大型重型機車43 部牽涉;關於大型重型機車之肇
事責任部分:(1)被歸為「肇事原因」有27 件(其他車輛無肇事因素);(2)
被歸為「肇事主因」有1 件(其他車輛為肇事次因);(3)被歸為「肇事次
因」有10 件(其他車輛為肇事主因);(4)與其他車輛被歸為「同為肇事原
因」有3 件;(5)被歸為「無肇事因素」有2 件(其他車輛為肇事主因)。
此項肇事原因的初步研判雖為本案研究人員所進行,尚未比對司法程序之最
後審判結果,但應該仍有相當高的可信度。
四、大型重型機車「涉嫌超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或...

您所出具的報告內容和cc數完全無關啊,更何況無牌車也要算在奉公守法的民眾上嗎
要由奉公守法的車主來承擔,這很不合理吧
紅牌車開放快速道路後,意外發生可是遠遠小於以上報告,證明以此種報告來說明重機不適合上快速道路是極不合適與無意義的
當然我知道以上報告內容不是您所提出的,上面那段話指的不是您



小弟我還是認為,載具(汽車與機車)性能達到標準,就應使其能行駛於相對應的道路上
而違規的"駕駛者"就應處罰,工具不會違法,使用者才會違法
常常看到本站討論者拿違法不守規矩來說嘴,但從頭到尾都沒人支持違法者
支持的只是交通工具,從來沒人說機車"駕駛人"違法就不該罰
但總是有人會將兩者自動連結起來
以上是一點小小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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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2-03-23, 08:13 AM #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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