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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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orea2004
重機停機車停車格並沒有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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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交通局長說這樣違規.
【記者徐乃義/桃園報導】為使廣大的重型機車迷能及早在快速道路馳騁,立法院已於96 年1 月29 日修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 條,自96年11 月1 日起,汽缸排氣量550 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可行駛之路權除交通部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汽車。
為配合此次修正條文內容,桃園縣政府交通局已決議自96 年11 月1 日起,全面開放該縣公有停車場汽車停車位
供550cc 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停放,其停車及收費方式都比照小型汽車辦理。
此外,為增加重型機車停車空間,每 1 格小型車停車位並不限定僅供1 部大型重型機車停放,惟其計費方式將以車輛數作為收費基準。
交通局長曾文敬表示,550cc 以上重型機車停車規定視同小型汽車,所以禁止停放於機車格位內,若未依規定隨
意停放車輛,將依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分並逕行拖吊,重型機車迷若有停車管理相關問題,可電洽免付費的桃園縣交通服務專線0800-518-666( 我一撥 喨喨喨)詢問,將有專人提供您完善的服務。
http://news.epochtimes.com.tw/7/11/9/7003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