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瀟湘夜雨
何必為了省幾十塊停車費,做這種挑釁和缺德的事情?
就算這是合法的,但未必有道德,
況且有的警察是認為違法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56 條第1項第5款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第一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
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
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
人員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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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德挑釁?!
馬路又不是他家的,你的觀念似乎有點落伍.
1.有停車格(停車場)當然會優先停停車格,問題就是找不到停車格,而明明那個位置就沒禁止停車,難道他們家的車才可以停?
2.都留電話號碼在車上了,隨傳隨到,這已算仁至義盡.
警察認為違法就算?
有些警察搞不清楚法令定義,也早就不是新聞.
事實上,我就曾因為對方不給停,暗示將破壞我的車,打110報案,警察過來處理,也是站在我這邊,結果是照停不誤,你就別再誤導鄉民了.
只因為他家一樓停車,這個合法可以停車的位置就只能屬他家專用嗎?可笑的觀念.
有本事,請相關機關來劃線再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