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Rainwe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733
引用:
作者cesarlin
節後退貨潮比較不一樣吧,這是當別人送的禮物,自己不喜歡,或不適用,所以拿去退,跟自己買的,用過後拿去退是不一樣的吧。

也是有拆封後才發現不合用拿去退的,不過有的商家會收取一定比例的退貨費用。


直接修法限縮消費者權益,容易引起反彈,不易修法成功,做彈性調整會比較好,
一方擴大消費者權益,一方面也防堵奧客。

譬如將7天延長到15天至30天,但商家可依商品情況收取運費或一定比例的退貨費用,
而非成本全由商家自己吸收,當然老闆願意無條件無償退貨也是可以的
舊 2012-03-19, 06:51 PM #59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Rainwen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