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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鑑賞期鬆綁 立委提案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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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we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733
引用:
作者
cesarlin
節後退貨潮比較不一樣吧,這是當別人送的禮物,自己不喜歡,或不適用,所以拿去退,跟自己買的,用過後拿去退是不一樣的吧。
也是有拆封後才發現不合用拿去退的,不過有的商家會收取一定比例的退貨費用。
直接修法限縮消費者權益,容易引起反彈,不易修法成功,做彈性調整會比較好,
一方擴大消費者權益,一方面也防堵奧客。
譬如將7天延長到15天至30天,但商家可依商品情況收取運費或一定比例的退貨費用,
而非成本全由商家自己吸收,當然老闆願意無條件無償退貨也是可以的
2012-03-19, 06:51 PM #
59
Rain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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