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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lmde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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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9
文章: 560
引用:
作者隔壁老王
老王的看法是,就單純回到法制面吧.

如果追溯期已過,那就算他是個叛逃者,我們可以藐視他,可以唾棄他,但我們是沒資格把他抓起來的. 道義上或許他欠被他影響的人一個交代,但也僅只於道義上.

只要法律追溯期沒過,那就回到法治的本質上,該怎麼辦就怎麼辦. 搞東西特赦? 那是上面的手段, 如果可以弄到點實質的補償,老王倒也不反對. 部過搞不好根本不用這麼麻煩, 只要想辦法解釋成追溯期已過好了...


依91年才發布通緝來看 , 還早

真希望它一踏進國門 立刻抓起來 速審速決 就地正法

乾脆直接在航警局直接槍斃
舊 2012-03-19, 12:31 PM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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