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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堅聯邦本月(2012年3月)通過俗稱反佔領華爾街法(全名叫2011年聯邦改善限制性建築和區域法案),大意是任何未經許可而進入或停留在指定地區,將受到罰款及一年刑期,若帶有武器或造成人員傷亡,則加重至十年。所稱指定地區,像是限制地區、阻礙交通、妨礙公務及破壞金融秩序等,由政府解釋。
從此不管有故或無故佔領華爾街,不再無法可罰,凡是被逮捕的民眾,可以在法院內為自己防衛,與執法人員(法官?獄警?)討論名詞解釋或抗議被起訴事實,直到恢復自由前。這與戒嚴、宵禁或維護治安之程度大同小異,差別在前者不用事前起訴或審判,現在是先被拘留,然後再來起訴加審判。
有的外國地區,逮捕嫌犯後(像是販賣毒品的現行犯),會受到包圍警察局、放火焚燒、攻擊執法人員、佔領建築物等,就不知道美國民眾有沒有這種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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