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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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dyCandy
您說的是撤職,跟免職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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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職是公務員懲戒法
第 11 條
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至少為一年。
----------(二)、免職是公務人員考績法(實質懲戒)
第 12 條
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三)、免職幹啥用的?
小弟並非專職人員,僅能就其他線索拼湊一個輪廓。
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了"應"予免職的規定,在第28條。
也是版友提到具有特別前科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出任公務人員後有特殊犯罪者,"應"予免職。
第 28 條,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可以得出,因特別事由不能再擔任公職人員者,最重就是免職
也就是自免職那刻當下,喪失公務人員身分,只能重考了。
----------(四)、該名台南市府人員得提起行政訴訟來維護公務人員身分
或是辦理退休,畢竟之前的服務年資還是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