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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籍生撞死人 未賠償完嗆聲想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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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st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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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658
引用:
作者
cmwang
簽完和解書就取算得債權了,那家屬應該可以聲請管收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B0010005
)吧,不想辦法生$$出來就繼續蹲看守所了
....
但是...
引用:
第 8 條
管收所應單獨設置;未單獨設置者,得委託看守所附設之。但應與刑事被
告之羈押處所隔離。
第 13 條
被管收人已就債務提出相當擔保,或管收期限屆滿,或執行完結時,應即
釋放。
第 14 條
因管收而支出之飲食及其他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都關了一年多不怕了,且好像管收環境還比較好?!
再拖到管收期限應該還是一樣?!
2012-03-13, 06:25 PM #
33
supst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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