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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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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71
引用:
作者小建
你果然理解力有問題...


加重酒駕刑責:不分汽機車或交通工具, 一體適用!
加強取締力道:針對更容易造成更重大傷亡的汽車甚至大車的取締力道.

還這麼難理解嗎?


所以需要強力取締汽車跟大型車酒駕?

我想請問主席,你之前口口聲聲說機車也算是汽車,而不是機器腳踏車或機車等稱號
那你上面的說法,是否針對四輪汽車跟大型車加強,而你所謂的"二輪汽車"可以不用那麼強力取締

取締就取締,為何還要分四輪跟跟大型車輛,既然你要求一視同仁的路權,那為何在取締上又要去區分標準
舊 2012-03-13, 01:07 PM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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