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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集公視節目做得真正好,讓我們看到一個真正的冤案。
徐自強有提款機監視錄影帶證明他案發時在別的地方,根本不在汐止。
黃春棋與陳憶隆兩名嫌犯跟徐母承認,他們是
故意拖一個真正無辜的人下水,好讓案子可以拖很久,無法定讞,就不會很快被槍斃。確實也拖了很久,歷經五次非常上訴,兩次再審聲請,現在都已經是更七審了,十幾年過去了,他們真的因此還沒被槍斃。
大法官針對此案做出釋字第582號解釋,並將本案原審所引據之最高法院31年上字2423號以及46年台上字419號兩則判例,因為剝奪被告對證人的詰問權,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不符,因此宣告其為違憲,應不再援用。故本案過往法官不斷援引此二號「共同被告不利於己之自白可相互補強」之判例,直接將其餘兩位被告的自白視為有效證據,而判處徐自強死刑之判決,因此皆失其依據。
還有,刑訴法之證據章節也因此案而修正,新修正之刑訴法第156條第2項條文:「被告或共犯的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就是為因應釋字第582號解釋,而為本案做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