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xxxxxxtsai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38
引用:
作者cmwang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10001&FLNO=156)....



台灣的執法機構就是太依賴被告或共犯的自白,才會落入動輒被法官打槍的下場 ....


http://blog.udn.com/vchen123/5798913

這集公視節目做得真正好,讓我們看到一個真正的冤案。

徐自強有提款機監視錄影帶證明他案發時在別的地方,根本不在汐止。
黃春棋與陳憶隆兩名嫌犯跟徐母承認,他們是故意拖一個真正無辜的人下水,好讓案子可以拖很久,無法定讞,就不會很快被槍斃。確實也拖了很久,歷經五次非常上訴,兩次再審聲請,現在都已經是更七審了,十幾年過去了,他們真的因此還沒被槍斃。
大法官針對此案做出釋字第582號解釋,並將本案原審所引據之最高法院31年上字2423號以及46年台上字419號兩則判例,因為剝奪被告對證人的詰問權,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不符,因此宣告其為違憲,應不再援用。故本案過往法官不斷援引此二號「共同被告不利於己之自白可相互補強」之判例,直接將其餘兩位被告的自白視為有效證據,而判處徐自強死刑之判決,因此皆失其依據。
還有,刑訴法之證據章節也因此案而修正,新修正之刑訴法第156條第2項條文:「被告或共犯的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就是為因應釋字第582號解釋,而為本案做的修正。
舊 2012-03-11, 12:55 PM #48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xxxxxxtsai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