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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kp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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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檢察官自白能不能算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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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56條....
引用:
第 156 條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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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執法機構就是太依賴被告或共犯的自白,才會落入動輒被法官打槍的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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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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