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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p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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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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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mwang
很遺憾的,當檢察官無法證明被告有罪時,法官依法就只能判被告無罪(合理的懷疑並不能視為證據 ),事實上刑事訴訟中的無罪判決不一定代表被告是無辜的,有更多時候只是代表無法證明被告有罪而已....


刑事訴訟法159-1條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向檢察官自白能不能算證據
刑訴法第一五五條第一項規定︰「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法官的自由心證判定被告有參與所以才有判死刑
是否有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規範上本就不具有拘束自由心證之效力,法官必須仔細審視具體個案,方能參照該等經驗法則所透露之「高度或然性」,判斷事實真偽
更遺憾的是這個人的罪由法官自由心證決定
     
      
舊 2012-03-10, 11:29 PM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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