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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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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一條
發文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82)台勞動二字第22319號

發文日期:民國 82 年 4 月 26 日

要 旨:事業單位實施五天工作制時,如何計給喪假、事假及產假疑義全文內容:一 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實施五天工作制時,雇主
給予勞工特別休假及婚假得以每日八小時乘以應給假日數計給之,前經本會八十二年二月一日台八十二年勞動二字第○四六五三號函釋在案,至於喪假、病假及事假亦可依上開方式計給之。
二 惟產假無論勞工每日之工作時數多寡,均應以曆日之一日為計算單位


奴工局 資委會 還是法院來的可靠

工會 讚喔
法院有說 可以請假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054號

按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工會理、監事因辦理會務得請公假;其請假時間,常務理事得以半日或全日辦理會務。所謂會務,係指辦理工會本身內之事務及從事或參與由主管機關或所屬上級工會指定或舉辦之各項活動或集會,惟是否確為會務,仍應就個案事實加以認定。至於因辦理工會會務而申請公假,其有關手續及須備之證明文件,得由工會與事業主雙方參照勞工請假規則協商或於團體協約中訂定之。足見勞工以辦理職業工會會務為由請公假,仍須衡量其有無必要性及繁簡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雇主亦有就個案事實加以認定、審酌之權。故為兼顧雇主與工會二者之利益,上開工會法之規定自應解為擔任理、監事之勞工,實際上辦理會務之時間,始得向雇主請給公假,雇主既只就勞工實際辦理會務所需時間,始須給予公假,雇主自有權審究該會務之實際內容是否屬實?所需辦理時間與公假期間是否相當?故勞工為辦理會務依上開規定請假時,自應向雇主明會務之內容,並提供相關資料,俾供雇主審究是否准假,始合乎上開工會法之規定,非謂勞工一旦以辦理會務為名請假,雇主即應照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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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橋下那棟。交通不方便耶
Ghost island = 呆丸 Welcome to Taiwan!
舊 2012-03-10, 11:00 P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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