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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若是以月薪/30/8為計算單位,請假扣薪則仍需以同等方式計算
若是遲到.請假扣多少薪水時,則需符合比例原則
發文字號:(90) 台勞動二字第0026202號
發文日期:民國 90 年 6 月 26 日
要 旨:新制工時實施後,「月薪制」勞工計畫延長工時工資疑義
全文內容:新制工時實施後,以「月薪制」計酬之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時,其延時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至所稱「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究
應如何計算,應視勞動契約之內容而定。即原月薪給付總額為二四○小時者,除勞資雙方重行約定者外,仍得視為給付二四○小時之工資,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據原公式推算,並無不可;惟勞資雙方已就工資總額及計算內涵重行約定者,應依新約定之內容推算之。
發文字號:勞動 2字第0960130677號
發文日期:民國 96 年 8 月 7 日
要 旨:「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不因調整基本工資變動
主 旨:
重申按月計酬者推計「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之算式,不因本次基本工資調整當然變動,請 查照。
說 明:
按月計酬之勞工於逾法定正常工時之時段延長工時,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 條規定計給延時工資;其據以核計延時工資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究應如何計算,應視勞動契約之內容而定。原約定月薪給付總額相當於240 小時者(即「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係以月薪總額除以 30 再除以 8核計者),除勞資雙方重行約定者外,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仍可依據原公式推算(如月薪為 17280 元者即為 72 元),不因按時發布之基本工資調升至 95 元而當然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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