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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cmwang
很遺憾的,當檢察官無法證明被告有罪時,法官依法就只能判被告無罪(合理的懷疑並不能視為證據  ),事實上刑事訴訟中的無罪判決不一定代表被告是無辜的,有更多時候只是代表無法證明被告有罪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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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是這樣說沒錯,但是那個南迴搞軌案的李...(名字忘了),不但完全沒有直接證據,甚至檢調單位還擺明捏造了許多所謂的間接證據.一審以後的法官因為缺乏證據,不敢判死刑,卻也沒有因為缺乏證據而判無罪.
反而像香水達人;或是姦殺國中女生棄屍,還嗆大不了賠錢;好像還有個連續毒殺自己丈夫的...一堆罪證確鑿的案子,法官卻可以用一堆可以用鬼扯來形容的理由,不判死刑.
司法公信力就是這樣毀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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