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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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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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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kp44
10點多他和妻子在桃園郵局辦理匯款早上8時30分在台北大直綁架商人,有充足的時間讓徐自強趕回桃園處理匯款
再說28日警方宣佈破案,徐自強聞訊逃亡。為什麼要逃亡
擄人勒贖共犯預謀先殺人後勒贖一定要在現場殺人才有罪嗎


刑事訴訟法第3條

引用:
第 3 條

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引用:
第 154 條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155條....

引用:
第 155 條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

引用:
第 156 條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

引用:
第 161 條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
駁回起訴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第二百六十條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違反前項規定,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很遺憾的,當檢察官無法證明被告有罪時,法官依法就只能判被告無罪(合理的懷疑並不能視為證據 ),事實上刑事訴訟中的無罪判決不一定代表被告是無辜的,有更多時候只是代表無法證明被告有罪而已....
舊 2012-03-10, 10:39 AM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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