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cmwang
很多鄉民還有一個邏輯上的錯誤,就是要求被告證明自己是無辜的,問題是沒有的事情本來就很難證明了(這就是法律講求無罪推定的道理  ),與其要求被告證明自己是無辜的,為啥不要求手握國家公器的檢警單位確實做好蒐證工作,證明被告確實應該為某事負責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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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便再跟鄉民說一下,咱們的司法制度還是非常依賴「自白當證據」。所以檢警的蒐證工作,可
不見得跟推理電視劇或CSI中演的一樣那麼認真。不是沒蒐集要不然就是拖到最後證物消失。
但沒關係,有自白法官照樣可以判。
最可怕的地方就是,一旦你在「那種環境下」被檢警訊問,非常、非常容易被檢察官誘導出他想
要的證詞,然後用這個把你起訴,法官就用這個把你判刑。就連受過高等法律教育的人也不能
保證他絕不會受檢察官誘導訊問的影響。
自白是證據,被外力誘導的不實自白,對法官來說也是證據。
即使是被告自證清白,而且有專家證言和微物科學證據,但法官只要一句「講那麼多,那當初
你為什麼要承認?」就可以打槍。
可怕。
奉勸各位萬一不幸碰到要做筆錄時,可別在壓力之下不仔細看就簽名,要不然後患無窮。小民賠
上10年的時間在法院上上下下,對台灣司法制度來說,只是小事而已。
第一銀行押匯案,在法院上沖下洗30年,被告從壯年被拖累到老年,最後......終於判無罪。這
冤案拿得到國家賠償嗎?拿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