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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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rayschang2000
小建兄思緒差不對是正解,但賠償市價與其說是因為店家沒義務揭露他成本價,而是回復原狀賠一台新的給人家不成後,要改賠錢的話。應該以重置成本估算,而非店家以其投入、資格所能取得的特殊成本價格。
這種受損害一方認為財物已無利益的情形,要把物品移轉給加損害一方的情形,損害賠償範圍內所失利益要否賠償,認定範圍的討論,我認為比較不必要。但是當然,如果今天是賠差價糾紛,店家要求用標示價格計算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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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通常也不願意得罪客人, 所以多半也不會太堅持... 尤其像這樣一台相機沒幾千元的情況, 多半就是照定價賣來要求賠償! 如果弄壞的客人態度誠懇一點認錯, 多半店家也願意退一步, 以介於進貨成本&賣價之間的價格折衷要求賠償...
要是弄壞的客人態度太澳客, 那就簡單, 上法院!
幾乎最終判決起碼是店家以成本價取回該相機, 以及要求因為官司衍申的相關費用。
澳客或許可以如願以成本價賠償店家... 但極可能還要負擔額外的官司心力, 額外衍申求償, 以及法院的裁判費等. 就算是簡易法庭的裁判費, 都比這樣一台全新相機的價錢還貴一倍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