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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n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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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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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第二十四條 :

收件地址係地面層以外樓層之郵件,依下列方式投遞:
一、 地面層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者,各類郵件得交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收領。
二、 無法依前款規定投遞、地面層未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而僅設置受信設備、對講機或電鈴者,平常郵件投入受信設備,掛號郵件及欠資郵件,請收件人至地面層領取或補付欠資。
掛號郵件及欠資郵件無法依前項規定投遞者,依第四十八條所訂之規則有關投遞規定辦理。

請您到地面樓層領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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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得見別人在過爽日子嗎?

什麼時候努力讓自己過得爽一點呢?
舊 2012-03-01, 02:24 A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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