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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菱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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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2
文章: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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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weir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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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也要確定是重傷害才行(攤手

所謂重傷害罪,依我國刑法第十條第四項係採取

列舉方式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如果照新聞說牙齒都被打光

那是符合刑法第十條第四項第六款

因為牙齒已經難治

就算裝假牙也不能阻卻違法

因為你總不能說打斷人家手腳說可以裝義肢就不用成立重傷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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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為他人的幸福祈求
能為他人的不幸感到悲傷
舊 2012-02-23, 01:24 AM #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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