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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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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3/6911472.shtml
一名王姓男子去年在捷運淡水站,因手機沒電,使用車站穿堂牆上插座充電,遭巡邏員警送辦。雖然王男表示「不知道這樣違法」,但士林地檢署認為插座上都貼有「禁用」標籤,不可能不知情,依「竊取電能罪」將王男起訴,最重將面臨五年徒刑。

這不是在車站充電吃上官司的首例。二○○六年紅衫軍倒扁期間,一名參與抗議的李姓女子,因多日未回家,手機沒電,使用台北車站大廳柱子充電八分鐘,遭員警送辦,被台北地院判罰兩萬一千元,並緩刑兩年。換算下來,充電一分鐘「代價」高達兩千六百多元。依刑法規定,若未經許可擅自接用公家機關或他人的水電瓦斯,都可能觸犯竊盜罪。



對照幾個傷人致死的案例,這個刑責似乎…
 
舊 2012-02-21, 12:01 AM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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