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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局針對台勤公司解僱工會幹部案回應稿--2012-02-09 | 高市勞工局

主 題:勞工局針對台勤公司解僱工會幹部案回應稿
台灣航勤股份有限公司於2 月4 日發文,以「發佈對公司不實指控、違背信諾、
說謊欺騙、結夥糾眾擾亂秩序及策動員工拒絕加班等,嚴重違反公司職工獎懲規例」為
由,解僱工會幹部(工會理事長鄭盈昇等)
。對此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表示,公司涉違反
工會法第35 條第1 項第1 款「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對於勞工組織
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
其他不利之待遇。」今(6)日下午已受理工會調解申請,將以最速件辦理,儘快召開
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

勞工局表示,2 月2 日剛邀集勞資雙方,召開有關調薪爭議的第3 次協商會議,台
勤公司於會後2 日以迅雷不及掩耳之速解僱工會幹部,明顯針對該等於本局所舉行之協
商而來,是嚴重藐視公權力的舉措,勞工局深表不解與遺憾。因此勞工局提出以下兩點
聲明:


1. 有關台勤公司涉違反工會法第35 條規定,因事涉中央權責,勞工局也呼籲勞
委會儘速召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儘速認定台勤公司不當勞動行為之
成立,並為解僱無效、立即回復工作、給付積欠工資與不得再針對協商為違
法之不利對待等命令,以維護台勤工會幹部權益。於裁決認定成立不當勞動
行為之後,勞工局籲請勞委會立即依工會法第45 條進行裁罰,同時督促台勤
公司遵期為裁決所命之該當行為,否則亦應依法連續處罰,以彰法紀
,以正
視聽。勞工局亦表示,將對台勤公司之不當解僱行為進行查處與裁罰。


2. 為保障台勤工會幹部不致因不當解僱影響家庭生計,勞工局將立即啟動勞工
權益基金之補助機制,補助台勤工會幹部訴訟期間之訴訟費用與生活補助
費,並主動協助聘請律師向法院聲請暫定繼續僱用狀態之假處分,讓該等工
會幹部先行回復原職,以積極維護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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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是讓"努力的極限"趨向增加到於"成功"。創意,讓走向極限的路,與眾不同。 2013.11.6
舊 2012-02-13, 10:38 AM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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