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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級黑豬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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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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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jc6352011
(3)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為第二百九十四條之特別法應優先適用,然同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之遺棄因而致人於死(重傷)罪,係就同條第一項之遺棄行為而致生死亡或重傷之加重結果為處罰,為該遺棄罪之加重結果犯規定,是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使陷於無自救能力而逃逸之情形,倘被害人因其逃逸,致發生客觀上能預見而不預見之重傷或死亡之加重結果者,自應對行為人之肇事逃逸行為,論以該遺棄之加重結果犯罪責,而非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肇事致人受傷逃逸罪所可取代。(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3364號判決、嘉義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87號


你提出這個完全是在跳針,不然就是你邏輯出問題了...

我 Quote 的那個人說:只要旁邊有人車的話,車禍那類肇事逃逸都不算數囉
我回說肇事逃逸跟遺棄罪不同。不要用歪裡(肇事逃逸)去證明自己的主張(遺棄罪不管有人無人都適用)。

很明顯這兩個法律是各有其法條的,所以我不知道你 highlight 這個是想要表達什麼。我也進去看了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3364號判決,裡面也從來沒有說過肇事逃逸跟其他人在現場的相關性。

就像是別人要是跟我講說因為 1-1=0 所以 1+1=2 我也會說相同的 "不要用你自己的歪裡去強解釋你認為是對的東西。"
所以你就別跟我拿 3x3 的例子回我的話去跳針,謝謝。
     
      
舊 2012-02-09, 03:45 PM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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