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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級廢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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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9
您的住址: 操到死的勞改營
文章: 119
引用:
作者weirock
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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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也要確定是重傷害才行(攤手
所謂重傷害罪,依我國刑法第十條第四項係採取
列舉方式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頭部受重創昏迷, 住加護病房好幾天, 應該夠難治了吧!

先前檢方就是要釐清打人的日本人有沒有踢頭, 因為日本人一直否認踢頭.
但昨天晚上的新聞裡, 司機家屬和委託律師拿出了司機的帽子當證據,
而那頂帽子上有著很清楚的鞋印.
舊 2012-02-09, 02:14 AM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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