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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5,843
引用:
作者cmwang
普通傷害才是告訴乃論,重傷害是非告訴乃論的....


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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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也要確定是重傷害才行(攤手

所謂重傷害罪,依我國刑法第十條第四項係採取

列舉方式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舊 2012-02-08, 08:59 PM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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